根据《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宁财规发〔2019〕13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要求,学分规定如下: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全年继续教育累计学分不得低于90学分。
(一)公需科目
公需科目学习不少于18学分,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确定的内容执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自行登录“宁夏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网(https://nxzj.chinahrt.com)”进行学习,学习完毕后,保存相关学习证明材料上传至“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进行审核。
(二)专业科目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自愿选择《实施办法》规定的内容和形式参加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不少于60学分。
选择网络培训形式参加继续教育的人员可通过宁夏会计信息网进入“宁夏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学习系统”专栏,自行选择网络培训机构及内容进行学习,没有完成以前年度专业科目继续教育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对应年度通过网络培训补修学分。
学分认定按《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参加网络培训继续教育的人员学分在宁夏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自动登记;参加其他形式继续教育的人员学分由用人单位、培训组织单位或个人上传相关材料,并由相应的县级市、县(区)财政部门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