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宁财规发〔2019〕13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要求,宁夏会计继续教育范围如下:
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含初级、中级、高级、正高级)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统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施。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前,必须登录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https://ausm.mof.gov.cn/index/)进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登记”模块中申报学分,全年累计学分不得低于90学分。完成继续教育的情况,将在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中进行记载。
具体解释:
1、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即取得初级、中级或高级会计职称证书的人员。
2、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即为公司注册地在宁夏地区,在该公司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会计人员的解释
会计人员包括从事下列具体会计工作的人员:
(一)出纳;
(二)稽核;
(三)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
(四)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
(五)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
(六)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
(七)会计监督;
(八)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九)其他会计工作。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的人员,属于会计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