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祥等15名注册会计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财政部令第99号)第十六条“注册会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三)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1年的”;第二十条“注册会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所在地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注销注册:(二)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规定,决定注销郭祥等15名注册会计师注册,并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及印章。
附件:郭祥等15名注册会计师注销注册名单
宁夏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4年7月26日